百年党史三十讲 第九期

2021年4月9日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一系列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这是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成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并成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等民主党派,主要产生于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与中国共产党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和合作共事关系,形成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9年,各民主党派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共同筹备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基本的内容,还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

在经济上,1954年新中国制定和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1956年,以社会主义改造和“一五”计划的实施完成为标志,整齐划一的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国正式建立。

这些基本制度,搭建起社会主义的基础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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